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催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62號

聲請人 許正次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民國108年11月16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花蓮縣○○鄉○○村○○000○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壹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99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確定,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所為上開主張,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卷證查明無訛,核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劉文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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