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41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329、465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貳公克)及外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
一、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8年3月8日上午10時許,在嘉義縣○○鄉○○村○○路○○○巷○○號住處房間內,以抽菸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二、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甲○○於準備程序中就犯罪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故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濫用藥物實驗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採證同意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足憑。是被告上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且被告前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少年法庭裁定強制戒治,後於92年10月17日停止處分釋放,嗣經本院少年法庭裁定不付審理確定。
復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4年度台審字第20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雖其本件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5年以後,但已不合於「5年後再犯」之規定,即應依法追訴處罰(參最高法院95年度第7次、97年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較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6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下稱甲案);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下稱乙案),嗣上開甲、乙2案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25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被告入監服刑,於106年5月19日假釋出監,後經撤銷假釋入監執行殘刑,於107年3月22日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前案施用毒品不輟,復犯同種類之本案,顯見守法意識薄弱,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因被告供出毒品上游乙○○,使犯罪調查機關查獲,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在卷可考,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重後減輕之。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被告之陳述、前案紀錄等,審酌被告屢屢施用毒品;高中肄業、未婚、無子女、另案入監服刑前無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被告施用所餘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52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第一級毒品,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不得再行諭知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應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俊豪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志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康敏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莊良坤附錄法律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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