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902號債權人 高永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姜餘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查聲請狀未具體敘明原因事實,如係依消費借貸關係請求,請按各筆借款之借款時間、內容、金額分別列載)。
二、債務人姜餘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