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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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6號
聲請人 蔡建勲
相對人 楊志祥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3年10月21日,利息及違約金依契約所載,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13年7月23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各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大寮
潭鳳
837
2518.84
10000分
之64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76
潭鳳段837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3層樓房
五層:91.68
合計:91.68
陽台:10.83
花台:0.45
全部
六和路2之41號5樓
共有部分:潭鳳段209建號,4,251.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