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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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6號

聲請人 蔡建勲

相對人 楊志祥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3年10月21日,利息及違約金依契約所載,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13年7月23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各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高雄

大寮

潭鳳

   

837

2518.84

10000分

之64

 

建物︰                           

編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76

潭鳳段837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3層樓房

五層:91.68

合計:91.68

陽台:10.83

花台:0.45

全部

 

六和路2之41號5樓

共有部分:潭鳳段209建號,4,251.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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