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所有權移轉行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81號原告 詹金品 被告 詹金信
林素珍 詹勳安 詹勳利
詹佩如 楊欣宜
蕭婉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2年9月12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