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1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724號聲請人 顏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本院得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被繼承人 顏文隆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或遺產稅免(繳)稅證明書。
㈡如所取得之資料與原聲請所書寫之遺產清冊不符時,聲請人應
按已知資料重新填寫遺產清冊,按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債權、債務等,不得空白,如無就寫無,不知就寫不知,並簽名蓋印鑑章於後。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書記官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