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原住福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李昆曄~B法官陳兆翔~B法官袁雪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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