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8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1889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憲源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15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憲源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7行「12日」部分更正為「11日」以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未能徹底戒除毒癮而繼續施用毒品,顯見其並無戒除毒害之決心;暨其動機、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個人品行(其職業、學歷、家境及前科紀錄,詳如警詢筆錄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施用毒品者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並具有病患性人格之特質,其行為本身對社會所造成之危害並非直接、鉅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周素秋附錄本案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1552號被告吳憲源男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巷0號(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
獄執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憲源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裁定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04年5月27日停止戒治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戒毒偵字第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前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即106年2月12日13時、14時許,在高雄市三民區某公園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另涉竊盜等案件,於106年2月12日16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旁公園為警查獲,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一│被告吳憲源於警詢及偵│1.被告於106年2月12日17時│││查時時之供述│45分許,為警採尿係經其││││同意,親自排放、當面封││││緘捺印之事實。││││2.坦承於上開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事實。│├──┼──────────┼────────────┤│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被告尿液送驗結果,呈毒品│││警察大隊雷霆中隊偵辦│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嫌疑│認被告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人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代碼:L專-106144)││││、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L專-10││││6144)各1紙││├──┼──────────┼────────────┤│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於觀察、勒戒及強制戒│││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表、矯正簡表各1份│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之事實││││。│└──┴──────────┴────────────┘
二、核被告吳憲源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檢察官徐弘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