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小字第511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號2樓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九
時二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