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小字第5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小字第511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號2樓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九
時二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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