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96號原告 林來癸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 律師複代理人 沈鴻君 律師被告 高柏軒 訴訟代理人 柯政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5頁第30行關於「民事第二庭」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簡易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所為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書記官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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