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84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世雄黃世惠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 陳明 相對人鼎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另提出相對人黃世雄、黃世惠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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