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度促字第 533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 年促字第 533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3331號債 權 人 衍展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乙○○住居於屏東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