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再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易字第6號再審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李政宗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 律師再審被告王 蔣秀蘭 王曰震之.
王招福 王曰震之承. 王登壽 王曰震之承. 王登慶 王曰震之承. 王屏芬 王曰震之承. 王姿雅 王曰震之承. 王雪芬 王曰震之承.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建樑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陳威宏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