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3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3221號債權人宏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友力興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127條及第52條亦定有明文。是以,對公司之送達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應受送達人,至於其送達之處所,依同法第13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應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行之,亦得於當事人本人即公司之營業所行之。末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或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同法第79條、第113條及第32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6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11年8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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