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31號聲請人 李中元 即仁惠婦幼醫院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 律師複代理人 陳雅琴 律師訴訟代理人 翁松崟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新德 、 王群隆 間請求返還不得得利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四年度訴字第九五○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民國一○五年五月十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瞭解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50號事件於民國105年5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內容,因筆錄無法逐字記載,為補充言詞辯論筆錄內容之不足,爰聲請准予交付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50號民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姝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