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秩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95年度重秩字第132號
移送機關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被移送人 甲○○
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7月3日
北縣警蘆偵裁字第953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浩宏園資訊社」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
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5年6月24日01時10分許。
(二)地點:臺北縣蘆洲市○○路○○○號「趴趴熊網路世界」即
「浩宏園資訊社」公共遊樂場所內。
(三)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
,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深夜聚集於上開遊樂場所內之少年 林明岳林晨傑
之證述。
(三)經警於上開時、地當場查獲,並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
分局調查筆錄在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7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 民  國 95 年7月2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瑜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法院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 民  國 95 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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