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7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交易字第7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交易字第70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聖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字第8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馮聖芫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6時4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2598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龍潭區大興路往大溪方向行駛,行經大興路與大興路54巷口,本欲直接在大興路內側車道左轉,後因發現須待轉而改向右側偏行欲至待轉區,本應注意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而依當時天氣雖雨,但夜間有照明光線,柏油路面雖濕潤但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無不能注意之情,竟疏未注意,未打方向燈即貿然向右偏行,致其後方由告訴人 王慧茹 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閃避不及,2車發生碰撞,王慧茹因而人車倒地,受有上下唇及下巴撕裂傷、牙槽骨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前開罪名,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一節,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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