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國俯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7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簡國俯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簡國俯可預見個人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相關物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攸關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若交付他人使用,可能遭不法集團作為詐欺取財犯罪之用,藉以掩飾犯罪所得,而逃避檢警人員之追緝,竟仍基於縱遭不法集團利用從事詐欺取財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8年4月29日20時58分許,在統一超商逢甲門市(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將其前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投三和郵局所申請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甲帳戶)之提款卡、玉山商業銀行申請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乙帳戶)之提款卡,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黎明分行申請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丙帳戶)之提款卡及存簿,均依指示寄送至統一超商永在門市(址設臺中市○○區○○路○○○○號1樓)與某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不詳、自稱「 李佳姍 」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並於寄出上開帳戶之提款卡,依之指示,更改甲、乙、丙提款卡之密碼為「116688」。該成員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甲、乙、丙帳戶提款卡及存摺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詐騙方式」欄所列之方式對如附表「被害人即告訴人」欄所示之人施行詐術,使該等人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匯款或轉帳之時間、地點及金額」欄所示時、地,依指示將附表所列之匯款金額分別匯至甲、乙、丙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一空。嗣經如附表「被害人即告訴人」欄所示之被害人於匯款後,發覺有異,乃報警究辦,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 簡曉傑 、 黃郁婷 均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 派出所 ; 李泓儒 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 劉應運 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出所; 蔡宗儒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 賴璇 訴由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山派出所; 羅涵慧 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瑞隆派出所; 陳姵姍 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 李光 博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信六路派出所;廖 尹瑄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黎明派出所; 陳璿丞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 王齡儀 訴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均轉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㈠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嗣最高法院104年第3次刑事庭決議認本條之適用並不以「不符前四條之規定」為要件,惟如符合第159條之1第1項規定之要件而已得為證據者,不宜贅依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定有證據能力。本案下列引用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簡國俯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參見本院卷第94、192至207頁),而本院認其作成之情形並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或不當情形,經審酌後認為適當,應認於本案有證據能力。
㈡本案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依法定程序製作、取得,與
本案具有關聯性,業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均不爭執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均具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簡國俯固不否認將甲、乙、丙帳戶寄出與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不詳綽號「李佳姍」之人,惟矢口否認涉有何幫助犯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伊在108年4月間,從網路臉書上看到有人張貼「可以無本賺錢」, 伊乃依 指示跟LINE名稱「李佳姍」聯絡,對方是說是一種租借帳戶,並說那是合法的,當時伊沒有多想就相信,後來才知道自己的帳戶遭詐騙也被凍結。伊的帳戶寄出去完全沒有獲得任何利益,當時對方說伊提供3個帳戶,一個月給伊新臺幣(下同)9萬元,當時伊沒有懷疑。伊不知道他們是詐騙集團,不知道這是違法,且伊發現帳戶有問題,就馬上去警察局。因為伊投資失敗虧錢,一直想將這些錢賺回來,所以沒有想得那麼清楚等語(參見警卷第7頁;本院卷第78、92、205至207頁),經查:
㈠就附表所示之告訴人簡曉傑等12人遭詐欺取財之情節,分別
業據證人即告訴人簡曉傑、李泓儒、劉應運、蔡宗儒、黃郁婷、賴璇、羅涵慧、陳姵姍、 李光博 、 廖尹瑄 、陳璿丞、王齡儀等12人分別於警詢時指證歷歷(分別參見警卷第14至16、28至29、38至40、52至54、65至66、74至76、86至87、103至105、112至114、122至124、133至135、146至148頁),復有「 黃琼荻 」臉書貼文頁面擷圖1張、簡曉傑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8張、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紀錄擷圖各1張、簡曉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警卷第18至27頁)、「黃琼荻」臉書貼文頁面翻拍照片2張、李泓儒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4張、網路轉帳交易紀錄翻拍照片2張、李泓儒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警卷第30至37頁)、劉應運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張、「KrispeiAsami」臉書貼文頁面、劉應運之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各1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5張、劉應運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警卷第41至51頁)、「 劉薏 暄」臉書貼文頁面、蔡宗儒之網路轉帳交易記錄翻拍照片各1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7張、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4張、蔡宗儒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警卷第55至64頁)、黃郁婷之即時轉帳交易紀錄、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各1份、黃郁婷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報案三聯單各1份(見警卷第67至73頁)、 賴璇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各1份、賴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花蓮縣政府警察局花蓮分局中山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警卷第77至85頁)、 羅涵慧之 中華郵政e動郵局交易紀錄1份、通訊軟體LINE之「 陳秋伊 」個人首頁擷圖1張、LINE對話紀錄擷圖15張、臉書貼文頁面擷圖1張、羅涵慧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瑞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警卷第88至102頁)、陳姵姍之網路轉帳交易紀錄翻拍照片及「SunnyWhite」臉書貼文頁面翻拍照片各1張、陳姵姍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見警卷第106至111頁)、李光博之臉書貼文頁面擷圖1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6張、網路轉帳交易紀錄1份、李光博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案件紀錄表、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信六路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見警卷115至121頁)、廖尹瑄之網路轉帳交易紀錄翻拍照片1張、「 沈季昕 」臉書貼文頁面翻拍照片、通訊軟體LINE之「陳秋伊」個人首頁擷圖1張、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廖尹瑄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黎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警卷第125至132頁)、陳璿丞之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記錄擷圖各1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5張、陳璿丞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警卷第136至145頁)、「StephanieLiu」臉書貼文頁面翻拍照片1張、王齡儀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5張、王齡儀之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警卷第149至157頁)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甲、
乙、丙帳戶均應遭詐欺集團所使用乙情。㈡自甲、乙、丙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所示交易詳情以觀,證人
即告訴人等12人如附表所示甫匯款至甲、乙、丙帳戶,即陸續遭提領一空,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南投郵局108年5月17日投營字第1089500727號函暨被告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歷史交易明細1份、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年5月28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58481號函暨開戶基本資料、被告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各1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5月30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112069號函暨客戶基本資料、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卷第158至171頁)在卷可考,益徵甲、乙、丙帳戶自108年5月2日起確均係遭詐欺集團成員做為暫時存放詐騙得款所用無疑,亦可推知自斯時起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已非處於被告管領使用狀態至明。
㈢觀卷附就被告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李佳姍」之對話內容如下(見警卷第172至178頁):
====================================================4月29日週一被告:請問你們是做什麼的?(下午7:19)「李佳姍」:哈嘍,我們公司是PokerStars.net撲克之星投
注站,唯一國內招募作業組,李小姐。(下午
7:36)「李佳姍」:我們這裡是正規公司,不收取您任何費用,對
您個人隱私絕對性保密達成共贏互利合作。(下午7:36)「李佳姍」:工作內容就是你租賬戶給我們公司使用,公司
給你薪水。(下午7:36)被告:請問這個?(下午7:45)被告:不會有法律問題嗎?(下午7:45)被告:怎麼算錢?(下午7:45)「李佳姍」:我們公司長期招募的,要是有做違法的事,早
就被偵辦處理了。(下午7:45)「李佳姍」:你帳戶不用有錢,只需要存簿跟提款卡寄到我
們公司配合,薪水固定。(下午7:45)被告:多久給一次?(下午7:46)「李佳姍」:—個帳戶期領10000(10日為一期),一個月
可以領3次薪水。(下午7:46)被告:所以給2個就是一個月6萬、3個是9萬?(下午7
:47)被告:對嗎?(下午7:47)「李佳姍」:安,是的。(下午7:47)「李佳姍」:你需要配合幾個帳戶呢?(下午7:47)被告:那我帳戶給你我要怎麼領錢呢?(下午7:48)「李佳姍」:可以給你現金袋郵寄。(下午7:48)被告:我應該可以配合3個帳戶。(下午7:48)「李佳姍」:安,可以的。(下午7:48)「李佳姍」:那你的薪水是給你指定帳戶還是現金袋郵寄?
(下午7:49)被告:我如果3個帳戶的話給我郵寄謝謝因為會沒有帳戶收
錢。(下午7:50)「李佳姍」:安,可以的。(下午7:50)「李佳姍」:那你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嗎?(下午7:50)被告:那配合需要其他的東西嗎?簽約之類的?(下午7:
50)「李佳姍」:不需要,只要拍配合賬戶本人身份證正反面,
只需要存簿跟提款卡寄到我們公司配合,就可以了。(下午7:52)「李佳姍」:而且公司收到你的賬戶可以正常使用的情況下
會派公務人員跟你面簽一份合約書,這樣對你對公司都有保障。(下午7:52)「李佳姍」:(傳送合約書圖片1張,內容略以:立合約書
人:台灣PINNACLE線上體育運彩《以下簡稱甲方》及《以下簡稱乙方》...)(下午7:52)「李佳姍」:這個是合約書,你可以了解一下。(下午7:
53)被告:好。(下午7:53)「李佳姍」:麻煩把姓名、電話號碼、地址、配合賬戶本人身份證正反面拍傳給我,我幫你做薪水存檔。
(下午7:54)被告:簡國俯,0000000000,地址我目前沒有收件地點怎麼
辦可以郵局取件之類的嗎?(下午7:58)「李佳姍」:安,可以的。(下午7:58)被告:(傳送身分證正反面照片各1張)(下午7:58)「李佳姍」:只要你可以收到的地址都可以。(下午7:58
)被告:407台中市○○區○○路○段00號。(下午8:00)被告:郵局收件。(下午8:00)「李佳姍」:姓名簡國俯、電話號碼0000000000、地址407台中市○○區○○路○段00號,確認一下喔。
(下午8:00)「李佳姍」:(回覆被告)可以的。(下午8:01)被告:那個地址是郵局歐。(下午8:01)被告:先跟你說一下。(下午8:01)「李佳姍」:嗯嗯,可以的。(下午8:01)「李佳姍」:姓名簡國俯、電話號碼0000000000、地址407台中市○○區○○路○段00號,確認一下喔。
(下午8:01)被告:好的。(下午8:02)「李佳姍」:安,那你現在方便拍你配合帳戶簿子跟提款卡
給我嗎?(下午8:02)被告:身上現在只有一本簿子跟3張卡。(下午8:03)「李佳姍」:那其他兩個簿子呢?(下午8:03)被告:在我另一個家。(下午8:03)被告:禮拜三可以拍。(下午8:04)「李佳姍」:可以拍照嗎?(下午8:04)「李佳姍」:那倆個只要拍照就可以,不用寄,我跟財務這
邊申請。(下午8:04)被告:(傳送甲、乙帳戶之存簿封面照片各1張)(下午8
:05)「李佳姍」:三天後還要退還簿子給你的,你要去刷出入帳跟財
務對出入帳。(下午8:05)被告:我這兩本。(下午8:05)被告:是只有這兩張之前拍的。(下午8:06)被告:這樣可以嗎?(下午8:06)「李佳姍」:可以的。(下午8:06)「李佳姍」:還有提款卡喔。(下午8:06)被告:拍正面嗎?(下午8:07)「李佳姍」:只要可以看到卡號就可以。(下午8:07)被告:好的。(下午8:07)被告:(傳送甲、乙、丙帳戶金融卡照片各1張、丙帳戶存
簿封面照片1張)(下午8:08)被告:都拍了。(下午8:09)「李佳姍」:郵局、玉山簿子沒有在一起是吧?(下午8:
10)被告:對。(下午8:10)「李佳姍」:那就只寄卡片就可以了。(下午8:10)被告:好的。(下午8:10)被告:所以是3天後會把簿子還給我對帳嗎?(下午8:10
)「李佳姍」:是的。(下午8:11)
被告:好的。(下午8:11)被告:寄到哪裡?(下午8:11)「李佳姍」:安你現在方便去寄嗎?(下午8:11)被告:現在郵局可以寄嗎?(下午8:12)「李佳姍」:我上報財務,給你安排地址。(下午8:12)「李佳姍」:去7-11寄喔。(下午8:12)被告:好。(下午8:12)「李佳姍」:現在去寄嗎?(下午8:12)被告:可以。(下午8:12)「李佳姍」:好的,稍等。(下午8:13)被告:好的。(下午8:13)「李佳姍」:你寄之前提款卡先拿到任意提款機修改密碼,
統一改成116688,全台都有跟公司配合做兼職的擔心密碼搞亂。(下午8:14)「李佳姍」:提款卡比較脆弱,改好密碼後你找個袋子或者
小盒子之類的先把存簿跟提款卡包好,再用袋子裝好拿到7-11寄交貨便。(下午8:14)(「李佳姍」已收回訊息)「李佳姍」:寄好麻煩把單據跟發票拍給我。(下午8:15
)被告:那個提款卡是哪裡都可以改密碼嗎?(下午8:15)「李佳姍」:安,等一下,給你換個地址,那個用不了了。
(下午8:15)被告:好。(下午8:15)「李佳姍」:去7-11都可以改密碼的。(下午8:16)被告:好的。(下午8:16)「李佳姍」:請至7-11ibon機台,點選購物寄貨→交貨便
→寄件→PChome商店街寄件→輸入代碼Z00000000000即可寄件成功。(下午8:17)「李佳姍」:安,寄好麻煩把單據跟發票拍給我。(下午8
:17)「李佳姍」:(傳送寄件收據照片1張)(下午8:17)「李佳姍」:像這樣喔。(下午8:17)被告:好的。(下午8:17)「李佳姍」:卡片比較脆弱用個袋子裝起來喔。(下午8:
18)被告:請問那這個是短期還是長期的?(下午8:56)「李佳姍」:我們公司都是希望能夠長期合作的喔。(下午
8:56)被告:好的。(下午8:57)「李佳姍」:嗯嗯。(下午8:58)被告:(傳送寄件收據照片1張)(下午9:01)「李佳姍」:安,還有那個小票要拍給我喔。(下午9:01
)被告:沒有票餒。(下午9:02)被告:?(下午9:02)「李佳姍」:(傳送統一超商收據照片1張)(下午9:02
)「李佳姍」:這種的。(下午9:02)被告:(傳送統一超商收據照片1張)(下午9:02)被告:這個嗎?(下午9:02)「李佳姍」:是的。(下午9:02)「李佳姍」:密碼都改了嗎?(下午9:03)被告:改了。(下午9:03)「李佳姍」:好的,收到後我會第一時間通知你的。(下午
9:04)被告:好的。(下午9:04)「李佳姍」:安,麻煩你把身分證拍個影片給我好嗎?(下
午9:05)被告:影片?(下午9:05)「李佳姍」:是的。(下午9:05)被告:有範本嗎?(下午9:05)「李佳姍」:就是拍個動態的。(下午9:06)被告:(傳送身分證正反面照片各1張)(下午9:09)「李佳姍」:好的。(下午9:11)「李佳姍」:安,你確定有發對嗎?(下午9:12)被告:?(下午9:12)被告:什麼意思?(下午9:13)「李佳姍」:為什麼有些地方是不一樣的?(下午9:13)被告:這張是新的。(下午9:13)被告:身分證有換過。(下午9:13)「李佳姍」:嗯嗯,了解。(下午9:13)「李佳姍」:好的,知道了。(下午9:13)「李佳姍」:收到後我會第一時間通知你的。(下午9:15
)被告:好的。(下午9:16)====================================================4月30日週二被告:請問有收到了嗎?(下午1:43)「李佳姍」:昨天寄的沒有那麼快哦。(下午1:46)「李佳姍」:收到我會第一時間給你說。(下午1:46)被告:好的,大概什麼時候會收到?(下午1:47)被告:是不是錢就不能從那邊進出了?(下午1:48)「李佳姍」:2天差不多。(下午1:48)「李佳姍」:你租給我們使用,你就不能使用卡片哦。(下
午1:48)被告:好的,所以就是我自己的錢是不能從哪裡進出的嘛?
(下午1:52)被告:因為有些有綁帳戶的問題所以我想問問看這樣。(下
午1:53)「李佳姍」:是的。(下午1:53)
被告:好的。(下午1:53)「李佳姍」:對了,你有卡債嗎?(下午1:53)被告:沒有歐。(下午1:53)被告:我的帳戶都是空白的。(下午1:53)「李佳姍」:或者說你有什麼銀行是需要扣錢的?(下午1
:54)被告:郵局的部分。(下午1:54)被告:有保險會扣款。(下午1:54)「李佳姍」:(回覆被告)扣什麼呢?(下午1:54)「李佳姍」:(回覆被告)大概什麼時間?(下午1:54)被告:6月跟12月。(下午1:54)「李佳姍」:哦好吧。(下午1:54)「李佳姍」:你知道具體時間嗎?(下午1:54)被告:他會有一個期限。(下午1:55)被告:自動扣款。(下午1:55)「李佳姍」:我這邊要登記的。(下午1:55)「李佳姍」:嗯,大概多錢?(下午1:55)被告:大概2萬。(下午1:55)被告:一次。(下午1:55)「李佳姍」:我給財務說下,到時候會從你的薪水扣除。(
下午1:55)「李佳姍」:也沒有關係了,你會刷明細。(下午1:56)被告:好的。(下午1:56)====================================================5月1日週三被告:你好。(上午12:09)被告:你們是不是拿到我的卡了?(上午12:09)被告:請問在嗎?(上午12:09)「李佳姍」:(傳送寄件查詢截圖1張)(上午12:11)「李佳姍」:安,沒有收到喔。(上午12:11)被告:因為我的網銀被停了。(上午12:11)被告:我不知道什麼原因。(上午12:11)「李佳姍」:這就對了。(上午12:11)被告:?(上午12:11)被告:什麼意思?(上午12:11)「李佳姍」:我們害怕網上銀行轉錢,所以會先關閉。(上
午12:12)被告:歐~我嚇到我想說。(上午12:12)被告:啊怎麼不見了。(上午12:12)被告:好。(上午12:12)「李佳姍」:安,沒事的,應為是現金問題我們怕出現問題
,會先把網銀關掉的。(上午12:13)「李佳姍」:到了我會通知你的,這個你放心。(上午12:
14)被告:好的。(上午12:15)「李佳姍」:早點休息喔,晚安。(上午12:16)「李佳姍」:安,你的已經收到了喔。(下午6:34)被告:好的,請問那之後我要做什麼事情嗎?(下午6:34
)「李佳姍」:你現在就靜靜的等待領取第一期薪水,等待簽
約就可以了。(下午6:36)被告:好的。(下午6:48)被告:10天後嘛?(下午6:48)「李佳姍」:是的,一期為10天。(下午6:51)====================================================5月4日週六被告:你好那個我想問領錢的部份我可以改轉帳嗎?(上午
11:50)被告:?(下午12:59)被告:請問?(下午1:01)(被告撥打電話與「李佳姍」,對方無回應)(下午2:34
)被告:?(下午2:34)被告:哈嘍?(下午2:57)被告:哈嘍?(下午3:42)====================================================可知被告已知對方公司自稱撲克之星投注站,且以台灣PINNACLE線上體育運彩名義簽約,工作內容為提供人頭帳戶即每本帳戶每月可領3萬元等情。然我國對於運動彩券乙事,僅有政府特許開放之運彩為合法,其餘非政府所合法開放,自為法所不許,此為一般社會大眾所熟知,而上開詐騙集團所述有關運動彩券投注之訊息,是否係合法經營,顯屬可疑,而被告自承從網路臉書上看到有人張貼「可以無本賺錢」,伊乃依指示跟LINE名稱「李佳姍」聯絡等語(參見警卷第7頁),則被告對於何以線上投注公司須透過臉書向大眾廣泛招募帳戶,亦未多加詢問,質言之,以此方式徵求而來之帳戶不僅不知其所有人為何,是否作為不法使用,徵求人均難以控管,甚至鼓勵交付他人名義之帳戶,此顯有涉入不法情事之疑雲,而被告不僅完全未加詢問,僅就如何配合提供帳戶及報酬乙事加以詢問後,即將甲、乙、丙帳戶存摺或提款卡寄送與對方。可徵被告對於其提供帳戶之對象既無確切之認識,與其等亦無親屬或其他信任關係,即將甲、乙、丙帳戶之存摺或提款卡,寄送予一陌生人士,亦未設想嗣後如何向對方要求返還其等帳戶資料事宜,顯悖於一般人重視、管理自己申請使用之金融存簿帳戶存摺、提款卡及使用密碼之常情。
㈣又查,被告於本案發生時係20歲之成年人,教育程度為高職
畢業,時任作業員等情(見警卷第1頁),益見被告並非不經世事之人,應具有相當社會知識辨別是非善惡之能力。參以被告於108年4月29日20時58分許將甲、乙、丙帳戶存摺或提款卡等寄出乙情,有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翻拍照片1張(見警卷第179頁)在卷可參,而寄送之前,被告分別於同日20時31分許、20時38分許、20時39分許,自甲、乙、丙帳戶提領3705元、910元、1800元,僅剩餘額分別為94元、5元、35元,有各該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分別見警卷第160、164、168頁)。足見被告對於寄出甲、乙、丙帳戶存摺或提款卡予不熟識之人,心中並非毫無懷疑對方為不法集團,而甲、乙、丙帳戶可能而不法用途等情,是以被告之生活經驗及智識程度,已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金融卡(含密碼)予他人使用,常與財產犯罪用以規避追查之需要密切相關,極可能遭詐欺集團成員當成人頭戶作為詐取財物之犯罪工具,惟竟仍將甲、
乙、丙帳戶之存摺或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他人使用,對於該帳戶將遭作為從事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自難謂無容任其發生之認識,被告顯具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㈤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我國關於彩券事業均為政府獨占經營之
事業,僅由政府委託經營之臺灣運彩為合法之運動彩券,而其亦有配合之特定銀行來處理相關金流,顯然對方為非法之簽賭網站,而賭博行為乃我國刑法賭博罪章明定之犯罪行為,被告身為我國成年國民對此自難諉為不知。且從賭博營利之經營者之角度觀之,無論係賭資之收取或彩金之派發,如經素未謀面之他人之帳戶進出,則金錢流失之風險大增,且因經營賭博營利之行為,在我國向為法所明禁,若非為製造金流斷點躲避查緝之故,賭博營利之經營者實不必冒險透過素未謀面之他人帳戶進出自己之犯罪所得,此乃具有一般社會經驗之人即可輕易知悉,則被告就其所提供之帳戶,很可能被作為犯罪金流之斷點,藉此躲避檢警追緝,即無從推諉不知。顯見被告既明知對方之目的為不法,仍配合提供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以供他人使用,堪予認定。被告上開所辯,洵難採信。
㈥末查,觀諸詐欺集團成員告知被告之工作內容係以提供人頭
帳戶即每本帳戶每月可領3萬元,不用再投資、拉客戶,亦不用工作,縱使對方明確表示係經營合法之線上投注站,然被告僅提供1個帳戶每月即可獲得3萬元之收入,獲利如此豐盛,而現今社會工作競爭激烈,竟有不需工作只提供帳戶即可獲取高額報酬之工作,實與常理有違。而被告於案發時為20歲之成年人,為作業員,並非完全無參與勞動、經濟市場,對於臺灣社會經濟、勞動現狀應有所知悉,理當明白詐騙集團成員提供之薪水之高已非一般正常工作可比,且無須被告投入任何勞力成本,如此違反常理之情事,被告竟完全不覺異常,並僅憑對方之說明即率予相信,益證被告為貪圖獲取高額報酬,而將帳戶提供予毫不相識之人使用,容任他人以其交付之帳戶供作不法使用,其主觀上確有縱使他人將其提供之帳戶用以從事詐欺取財之財產犯罪行為,且甲、乙、丙帳戶內所匯入之款項即使為詐欺之款項亦加以領取之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詐欺故意甚明。故被告所辯殊無足採。㈦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復按詐欺既遂罪之成立,必須以行為人行使詐術,而使相對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產上之處分,進而受有財產損害,始構成本罪;所謂相對人陷於錯誤,係指相對人主觀上的認知與事實上的情形不一致而言。查被告簡國俯提供甲、乙、丙帳戶之提款卡或存摺、密碼與自稱「李佳姍」之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屬之詐欺集團,使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受該詐欺集團所騙,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分別匯入甲、乙、丙帳戶,自應認為既遂。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
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㈡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編號2所示之被害人李泓儒施
詐,使其因而陷於錯誤,而先後2次匯款至甲帳戶內,此部分時間密接,且侵害之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各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㈢被告係以1幫助行為,交付3個帳戶,侵害數被害人(詳附
表所示)財產法益,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處斷(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參照)。
㈣被告幫助之詐欺集團成員就所為上述詐欺取財犯行固具有犯
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惟幫助犯係從犯,從屬正犯而成立,刑法上既無「共同幫助」之情,則被告所為之前揭幫助詐欺取財犯行,當亦無「幫助共同」之可言(司法院70廳刑一字第1104號函參照),併予敘明。
㈤又依本案既存全部卷證,未見有何積極事據足供證明本案「
詐欺集團含成員」為屬於3人以上共同犯之,且詐欺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簡曉傑等均係以個別電話方式,應非屬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而對「公眾」散布所犯,此外亦無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而犯詐欺取財罪之情形。況本件被告固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然詐欺取財之方式甚多,本案尚乏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對該詐欺集團成員是否採取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規定各款加重事由為詐騙手段有所認識及預見,故本件被告雖有首開之幫助不詳詐欺正犯之行為,仍難認有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各款所定之加重條件存在,併此敘明。㈥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㈦爰審酌被告:⒈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素行尚可;⒉提供甲、乙、丙帳戶之提款卡或存摺及密碼與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助長犯罪,增加被害人等尋求救濟之困難,而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並紊亂社會秩序,其所為實不足取;⒊犯後否認犯行;⒋其提供之金融帳戶為3個、被害人非少,幫助詐得共計23萬4000元等損害情形;⒌與被害人劉應運調解成立,並已賠償完畢,有本院刑事報到單、調解委員報告書、調解程序筆錄及調解成立筆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份(見本院卷第133至142、185頁)在卷可憑,惟尚未與其他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或賠償其等之損害;⒍兼衡其自承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待業、家庭成員有哥哥、爸爸、奶奶,而奶奶目前中風需人照顧、經濟狀況吃緊(參見本院卷第
207頁)生活狀況、犯罪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㈧甲、乙、丙帳戶之提款卡及丙帳戶之存摺,均已由被告交與
詐欺集團成員,未據扣案,復無證據證明尚屬存在,爰均不予宣告沒收;另被告交付甲、乙、丙帳戶提款卡或存摺與詐欺集團成員供財產犯罪使用,為幫助犯,已如前述,又無任何證據足證被告此幫助行為獲得任何報酬或利益,故被告就本案無犯罪所得,自無沒收犯罪所得可言,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石光哲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天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如惠法官顏代容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或轉帳之時間│詐欺集團指││號│即告訴││、地點及金額(新│定匯款帳戶│││人││臺幣)││├─┼───┼───────────────┼────────┼─────┤│1│簡曉傑│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於108年5月2日│甲帳戶││││團成年成員於民國108年5月2日│17時33分許,在高│││││17時20分許前之某時許,佯以簡曉│雄市○○區○○路│││││傑之友人「黃琼荻」,在FACEBOOK│33號B1,以網路銀│││││上張貼「朋友公司開幕式限量做活│行轉帳2萬8000元│││││動,18000出售IPHONEXSMAX256G│。│││││限量10隻、10000出售IPHONEX25││││││6G限量7隻,搶完截止,空機無綁││││││約...」之訊息,簡曉傑因而加入││││││該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帳號,以聯││││││繫買賣事宜,致簡曉傑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地匯││││││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2│李泓儒│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⑴於108年5月2│甲帳戶││││團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2日17時│日18時13分許,在│││││20分許前之某時許,佯以李泓儒之│高雄市鼓山區中華│││││友人「黃琼荻」,在FACEBOOK張貼│一路976號,以網│││││「朋友公司開幕式限量做活動,18│路銀行轉帳1萬元│││││000出售IPHONEXSMAX256G限量│⑵於同日18時35分│││││10隻、10000出售IPHONEX256G限│許,在上址,以網│││││量7隻,搶完截止,空機無綁約..│路銀行轉帳1萬元│││││.」之訊息,李泓儒因而加入該詐│。(共計2萬元)│││││欺集團成員之LINE帳號,並聯繫買││││││賣事宜,致李泓儒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地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3│劉應運│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於108年5月2日│甲帳戶││││團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2日16時│18時34分許,在│││││許前之某時許,佯以劉應運之同學│全家超商武聖店(│││││「KrispeiAsami」,在FACEBOOK│址設高雄市苓雅區│││││張貼「台灣原廠公司貨全新未拆封│武廟路133號)內│││││保固一年顏色任選,18000搶購出│操作自動櫃員機,│││││售IPHONEXSMAX256G銀色、太空│轉帳1萬8000元。│││││灰、金色...」之訊息,劉應運因││││││而加入該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帳││││││號,並聯繫買賣事宜,致劉應運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地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4│蔡宗儒│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於108年5月2日│甲帳戶││││團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2日某時│18時45分許,在臺│││││許,假冒蔡宗儒朋友之朋友「劉薏│中市南屯區五權西│││││暄(起訴書誤載為瑄,應予更正)│路2段666號委請│││││」,在FACEBOOK張貼「朋友公司開│友人代為以網路銀│││││幕式限量做活動,IPHONEXSMAX│行轉帳1萬8000元│││││6.5吋256G18000台幣空機出售..│。│││││.」之訊息,蔡宗儒因而加入該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帳號,並聯繫買││││││賣事宜,致蔡宗儒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地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而加入該詐帳戶內。│││├─┼───┼───────────────┼────────┼─────┤│5│黃郁婷│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於108年5月2日│乙帳戶││││團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2日17時│19時49分許,在│││││20分許前之某時許,假冒黃郁婷之│高雄市左營區立中│││││夫之學妹「黃琼荻」,在FACEBOOK│路76巷66號,以│││││張貼出售IPHONE手機之訊息,黃郁│網路銀行轉帳3萬│││││婷之夫因而加入該詐欺集團成員之│6000元。│││││LINE帳號,並聯繫買賣事宜,並轉││││││知黃郁婷,致黃郁婷之夫及黃郁婷││││││均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起訴書僅││││││記載黃郁婷陷於錯誤,容有誤會,││││││應予更正),由黃郁婷依指示於右││││││列時、地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6│賴璇│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於108年5月2日│乙帳戶││││團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2日某時│20時27分許,在│││││許,假冒賴璇弟弟之友人「 婉君 」│花蓮縣花蓮市 和平 │││││,在FACEBOOK張貼販賣手機之訊息│路592號,以網路│││││,賴璇因而加入該詐欺集團成員之│銀行轉帳1萬3000│││││LINE帳號,並聯繫買賣事宜,致賴│元。│││││璇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地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7│羅涵慧│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於108年5月3日│丙帳戶││││團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3日12時│12時11分許,在高│││││許前之某時許,假冒羅涵慧之友人│雄市○○區○○路│││││,在FACEBOOK張貼「台灣原廠公司│3號,以網路銀行│││││貨...18000搶購iphoneXsMAX│轉帳2萬8000元。│││││256G...」之訊息,羅涵慧因而加││││││入該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帳號,並││││││聯繫買賣事宜,致羅涵慧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地││││││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8│陳姵姍│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於108年5月3日│丙帳戶││││團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3日12時│13時13分許,在高│││││7分許前之某時許,在FACEBOOK以│雄市○○區○○路│││││暱稱「SunnyWhite」,張貼「朋│309號,以網路銀│││││友公司開幕活動iPHONEXSMAX6.│行轉帳1萬1000元│││││5吋256G18000台幣空機出售...│。│││││」之訊息,陳姵姍透過友人 陳姝棠 ││││││加入該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帳號(││││││起訴書漏載透過友人陳姝棠部分,││││││容有誤會,應予更正),並聯繫買││││││賣事宜,致陳姵姍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地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9│李光博│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於108年5月3日│丙帳戶││││團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3日12時│13時許,在臺北市│││││50分許前之某時許,假冒李光博之○○○區○○○路7│││││友人「StephanieLiu」,在FACE│號(即臺大醫院)│││││BOOK張貼「......18000搶購iphon│,以網路銀行轉帳│││││eXsMAX256G...」之訊息,李光│1萬3000元。│││││博因而加入該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帳號,並聯繫買賣事宜,致李光博││││││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地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0│廖尹瑄│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於108年5月3日│丙帳戶││││團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3日12時│13時許,在臺中市│││││許,假冒廖尹瑄朋友 王曉涵 之阿姨○○○區○○路○○號│││││「沈季昕」,在FACEBOOK張貼「台│,以網路銀行轉帳│││││灣原廠公司貨...18000搶購iphone│1萬8000元。│││││XsMAX256G...」之訊息,廖尹瑄││││││因而透過友人王曉涵加入該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帳號(起訴書漏載透││││││過友人王曉涵部分,容有誤會,應││││││予更正),並聯繫買賣事宜,致廖││││││尹瑄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地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1│陳璿丞│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於108年5月3日│丙帳戶││││團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3日13時│13時3分許,在桃│││││3分許前之某時許,在FACEBOOK以│園市○○區○○路│││││暱稱「StephanieLiu」張貼販賣│1段376號,以網│││││IPHONE手機之訊息,陳璿丞因而加│路銀行轉帳1萬30│││││入該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帳號,並│00元。│││││聯繫買賣事宜,致陳璿丞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地││││││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12│王齡儀│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於108年5月3日│丙帳戶││││團成年成員於108年5月3日13時│13時10分許,在臺│││││4分許前之某時許,假冒王齡儀之│北市○○區○○路│││││友人「StephanieLiu」,在FACE│208號3樓,以網│││││BOOK,張貼「台灣原廠公司貨...│路銀行轉帳1萬80│││││18000搶購iphoneXsMAX256G...│00元。│││││」之訊息,王齡儀因而加入該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帳號,並聯繫買賣││││││事宜,致王齡儀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地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