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3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3078號債權人五義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健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蔡正文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林健智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㈡確認請求聲明為何?(如請求金額、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㈢陳報延遲費用及聲請支付命令等文書費用6,500元之計算式,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㈣確認聲請狀中記載由原協力廠商宏隆成公司以新台幣参肆萬元協助設備更新,關於新台幣「参肆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是否應為新臺幣參拾肆萬元?)㈤提出債務人蔡正文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並陳報應受送達之詳細地址(包含樓層,不能由「管理委員會」代收)。」,該裁定於111年8月17日寄存送達,於同年月27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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