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209號
原 告 法務部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與甲○○○等人間請求返還借用公有房舍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柒仟
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