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3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陳回輝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宋顯武 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書記官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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