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號
原告丙○○右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壹拾貳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壹仟伍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鄭雅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B書記官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