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調字第87號
聲 請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五日內,具狀補正 鍾彩雙 之繼承系統表
、相對人之姓名、住居所,並檢附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
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1、2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應先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文。
二、本件係屬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事件,惟聲請人於起訴狀內記
載相對人為「丙○○○○○○」,未據載明其姓名及住居所
,其起訴之程式即有未備。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
日內補正鍾彩雙之繼承系統表、相對人之姓名、住居所,並
檢附戶籍謄本向本庭陳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沈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