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原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訴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鈺洛
黃睿杰上一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黃睿杰之辯護人,應更正而增加記載「上一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黃睿杰之辯護人部分漏未記載,顯應補充更正為「上一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張詠晶法官湯淑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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