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小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小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苗小字第577號原告苗栗律師公會法定代理人 饒斯棋 訴訟代理人 吳雅綾 被告 林殷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436條之9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縣竹北市,有原告提出之被告申請入會會員異動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美黛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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