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二罪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被告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8年│││已減為有期徒刑3月15日│已減為有期徒刑6月15日││├──────┼───────────┼───────────┼───────────┤│犯罪日期│95年5月14日│95年8月6日│95年5月14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95年毒偵字第2456號│95年毒偵字第4231號│95年偵字第1152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2055號│95年度訴字第2753號│96年度上訴字第1518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9月26日│95年10月31日│96年8月23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2055號│95年度訴字第2753號│96年台上字第6658號││決├────┼───────────┼───────────┼───────────┤││確定日期│95年10月16日│95年11月20日│96年11月29日│├─┴────┼───────────┼───────────┼───────────┤│備註│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10209號(96年執減更字│11621號(96年執減更字│17330號│││第858號)已執畢│第858號)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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