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簡字第625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葉涵德 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農田水利會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