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39號
代表人 郭倍廷
代理人 林奇儒
相對人 吳振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附表內容,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
編號
土地
權利範圍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6
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