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全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39號

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郭倍廷

代理人 林奇儒

相對人 吳振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附表內容,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                  

編號

土地

權利範圍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6

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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