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北秩字第59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王建勝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0年1月14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0300005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建勝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王建勝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12月29日22時48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0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王建勝與關係人 馬東海 發生口角,王建勝持鐵架、掃把毆打馬東海,以此方式加暴行於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王建勝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關係人馬東海於警詢之證述。
㈢現場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㈣馬東海受傷照片。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移送人王建勝因捨棄抗告權,不得抗告;移送機關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