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7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瑞井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美鳳附表:
㈠提出聲請人之在職證明,並 陳明 服務單位、地址所在?㈡陳明配偶 陳敏惠 目前之收入來源?每月薪資?並提出在職證明、薪資證明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
㈢受扶養人 許婉婷 及其夫最近三個月內所申請之全戶戶籍謄本正
本(記事欄不得省略)、95、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財產證明清單。
㈣配偶陳敏惠、受扶養人 陳達勝 之95、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財產證明清單。
㈤陳明聲請人全戶(含受扶養人許婉婷)有無領取社會救助或補助及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提出聲請人所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座落於○○鎮○○里○
○路○段○○○巷○○號之土地謄本、建物謄本(請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㈦聲請人甲○○、配偶陳敏惠、受扶養人許婉婷及其夫、 林達勝
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95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帳戶及帳號)。
㈧請詳細說明聲請人負擔之債務各係於何時成立?及各債務發生之原因、用途?(勿以籠統字樣回覆)。
㈨聲請前2年(即至98年6月22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
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㈩陳明協商成立後,毀諾之時間?並提出協商成立之協議書、無
擔保債務還款計劃書及毀諾前分期還款之繳納證明資料。又毀諾後,聲請人是否曾向最大債權銀行或其他銀行請求降低還款金額或延後清償或其他之協商方案?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陳明聲請人之母許婉婷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暨說明聲請人與
其他扶養義務人就扶養義務之分擔方式,並提出戶籍謄本及相關證明。
聲請人甲○○、配偶陳敏惠、受扶養人許婉婷、林達勝為要保
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請列表說明其名稱、種類?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陳明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房屋貸款」之借貸情形?自何時
起借貸?數額?目前尚積欠之數額?以及是否償還中?並提出相關證明。
提出聲請人之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聲請人、配偶、子女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
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第65條之規定:若債務人
提出之更生方案未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可決、亦未經法院裁定認可者,應開始「清算程序」。屆時債務人所有之全部財產均將「拍賣變價」分配予債權人;且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債務人之生活;債務人公私法上之資格或權利將受限,不得從事擔任某些職務或某些特定業務之從業人員、不得經營某些特定營業或為某些特定交易行為、或會喪失某些特定資格;而若查明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第
134條各款所規定之情事(例如經查明債務人有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負擔過重債務;或普通債權人之分配額低於債務人聲請前二年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本院將為「不免責」之裁定。
★註:關於更生方案之「認可」,本院必實際依聲請人之收入、資產狀況詳細評估,非依債權總額打折認定。
★故請台端考慮是否願重新與銀行協商成立一致性之清償方案?是否續行本件更生程序?並慎提更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