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7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向祐興 (即 向振南 之繼承人)
向傑麟 (即向振南之繼承人)
向效賢 (即向振南之繼承人)
向秉杉 ((原名 向捷 )即向振南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向效賢、向秉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向振南之遺產範圍內與向祐興、向傑麟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壹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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