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1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91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鄭有助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郁傑 即漁是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郁傑即漁是商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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