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醫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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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醫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醫字第46號上訴人即原告 簡卉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彭玉文維納斯形成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書記官張婕妤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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