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763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763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1月14日上午9時4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雅慧
  書 記 官 張家榮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陸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萬玖仟壹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其餘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柒拾參元
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貸款約定事項、
客戶帳號查詢、放款帳戶基本資料維護、放款帳卡明細查詢
及通知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家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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