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90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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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9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909號債權人新竹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全桂 代理人 古仁鋒 債務人 吳鎮中 債務人 鄭郁樺
一、債務人吳鎮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佰壹拾萬壹仟伍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吳鎮中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鄭郁樺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編│請求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1│5,971,800元│106.6.19~107.8.18│1.95│自民國106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107.8.19~清償日止│2.1│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1,129,720元│106.7.23~清償日止│2.25│自民國106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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