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5號
110年度訴字第38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袁瑞祥
沈學維
鄭孟婕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8236號、109年偵字220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袁瑞祥、沈學維、鄭孟婕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尚諭
法官陳冠中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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