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27號原告 唐敦翰 訴訟代理人 蘇俊憲 律師被告 何金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2年度易字第36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黃品瑜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鋼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