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2號聲請人 劉時安 上列受裁定人即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志明 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調解之聲請。
理由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時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9,995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民事庭法官吳宗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