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05號債權人花都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寶貝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家樑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事項: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請求之原因事實,以及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家樑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其最新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法定代理人為吳寶貝之證明
、債務人王家樑之最新戶籍謄本,未盡上開說明所示之法定釋明義務,經本院民國112年1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2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確認當事人是否適格,其聲請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