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60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三源
林榮華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45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陳三源、林榮華為鄰居,二人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15時許,在臺南市○○區○○○街000號前因細故發生爭執,竟均基於傷害之犯意而與對方互毆,致陳三源受有雙上肢擦挫傷、頸部擦挫傷等傷害;林榮華則受有頸部挫傷、胸部鈍傷、右前臂鈍傷併瘀青、右手指挫傷等傷害。因認陳三源、林榮華二人所為,分別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陳三源、林榮華二人分別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陳三源、林榮華二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三源、林榮華二人分別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本院111年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42、45至48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翔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蕭雅毓
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得勝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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