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487號
原 告 創意國際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正興
訴訟代理人 梁保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耀凱 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1,28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