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22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子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淑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萬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尚未
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