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9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宥清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具保人 黃瑞全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瑞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定明文。
二、查,被告黃宥清所涉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黃瑞全即被告之父於民國110年6月9日繳納後釋放被告,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為憑(見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91號卷【下稱金訴卷】第47至48頁)。詎被告經本院傳喚應於同年10月7日到庭行調解及準備程序,被告並未到庭,而上開期間被告無在監所之紀錄,且經囑託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至被告住所實施拘提,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10年10月7日刑事報到單及準備程序筆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10月26日投檢云恭110助342字第1109020957號函暨所附拘票、報告書在卷可查(見金訴卷第58-1、73、77至81、85至87、91至94頁)。併經本院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到庭,上開通知亦已合法送達(寄存竹山派出所),惟具保人並未督促被告到案,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據(見金訴卷第58-3頁)。此外,於本院裁定時,被告、具保人均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住所亦未更動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見金訴卷第95至103頁),堪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陳華媚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鎰祥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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