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49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崴翔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1日所為之刑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案號欄原記載為「104」年度審易字第491號,應更正為「105」年度審易字第491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案號欄原記載為「
104」年度審易字第491號,應更正為「105」年度審易字第491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