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員工分紅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14號反訴原告BEAMMODEOPTRONICSLLC法定代理人 黃嘉能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給付員工分紅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563元,並繳納裁判費2,760元;嗣於民國104年1月5日擴張訴之聲明為6,921,560元,應徵裁判費69,607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2,760元,尚應補繳66,847元(計算式:69,607元-2,760元=66,8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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