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36號原告米德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清庭 訴訟代理人 郭杞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訴之聲明第1項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該部分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提出
108、109年度房屋稅單及稅籍資料),並將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之房屋價額作為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並補繳裁判費,另提出被告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徐清汾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未遵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書記官李勻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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