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3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8354號債權人台東縣竹湖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王美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英雄陳龍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權人受讓取得本件債權(依借據所示,原債權人為「湖光儲蓄互助社」)。
二、依借據內容所載,債務人林英雄為一般保證人,請釋明得請求債務人林英雄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或改以「如對債務人陳龍英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英雄負清償責任。」
三、表明正確之請求內容(依還款紀錄表所示,債務人有清償部分利息及違約金,應扣除已清償部分;且依借據內容,違約金之利率應以「半分」計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