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6063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 讓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熠增 (原名: 林基鶴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主張系爭債權係由債權人自第三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受讓而來,詎債務人屆期未還,為此請求清償。經查債權人僅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帳單及債權讓與證明書,用以釋明債務人向渣打銀行申辦信用卡並積欠款項,且渣打銀行已將該債權讓與本件債權人,惟並未提出已將系爭債權讓與之事實合法通知債務人之釋明文件,該債權之讓與依法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自難逕認債權人已得向債務人請求清償系爭款項,故債權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