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152號原告 劉奕均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大里區公所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捌萬陸仟捌佰柒拾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佳芳附表: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之4分之1即85.075平方公尺(計算式:340.3×1/4=
85.075)11,600元/平方公尺(系爭土地民國110年1月公告現值)×85.075平方公尺=986,870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10日);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