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15號
原告 張玉娟
被告 劉素美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易字第21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育汝
法官孫偲綺
法官陳昱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怡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15號
原告 張玉娟
被告 劉素美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易字第21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育汝
法官孫偲綺
法官陳昱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怡辰